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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志财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哈尔滨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财,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哈尔滨路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725号原告:王志财。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哈尔滨路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邹国发,该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财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哈尔滨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财负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建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