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刘员良、黄建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员良,黄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刘员良,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黄建红,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身份证号码360621197406300053现居住江西省贵溪市冶金路19号江铜支行2栋2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81民督1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建红在银行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2033.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新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