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7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336号原告:刘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阿甲,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