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恢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已冰与潘建伟、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已冰,潘建伟,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执恢2260号申请人王已冰被执行人潘建伟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王已冰与潘建伟、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於晓潘建伟、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已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潘建伟、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强制执行下,被执行人潘建伟、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申请人41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协议,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已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潘建伟、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已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丁志勇执行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