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五一装饰有限公司与李少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五一装饰有限公司,李少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673号原告吉林省五一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进文,经理。被告李少军,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五一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五一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吉林省五一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锡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 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