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拥军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拥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69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中柱村七甲嘴经济合作社,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790715587B。法定代表人:刘伟,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拥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22-1,组织机构代码07880028-6。法定代表人:孙国福。本院在执行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拥军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拥军物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屋登记信息,其名下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亦无其他财产��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拥军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拥军物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6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1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拥军物流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3690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轶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晏家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