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与周金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周金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984号原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04666。法定代表人:万小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镇,湖北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贵,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月、刘钢,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金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48元,减半交纳43424元,由原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世刚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