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慕耀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慕耀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11346号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物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3458,住所地广东首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二村莲花楼三楼。法定代表人俞永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红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敏,该公司员工。被告:慕耀阳,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慕耀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莲花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喜、吴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慕耀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莲花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529.3元、公摊电费710.5元、违约金741.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68号东渡国际青年城××室业主,原告系南京市江宁区东渡国际青年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为该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因被告未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公摊电费,故诉至法院。被告慕耀阳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被告慕耀阳系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68号东渡国际青年城××室(建筑面积81.67平方米)业主,原告莲花物业公司系南京市江宁区东渡国际青年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在该小区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南京市江宁区物价局关于“东渡国际青年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的规定,被告慕耀阳应缴纳物业费3529元(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标准按1.49元/月每平方米计算)。审理中,原告暂不主张公摊电费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慕耀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莲花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3529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慕耀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