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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申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建伟与被申请人雷芳、黄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建伟,雷芳,黄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147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建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X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镇XX村***组***号。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美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镇XX村***组***号。再审申请人刘建伟因与被申请人雷芳、黄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1民终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建伟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1年5月14日,雷芳向刘建伟借款十万元,借期一年,虽借条上未约定利息,雷芳向刘建伟出具了的借条金额为十二万四千元,且双方的短信中也可以证明利息的存在,故原审认定双方借款未约定利息是错误的。二、二审审理时限严重超限。刘建伟2015年12月向本院提起上诉,但2016年12月28日才收到判决书,二审审理时限严重超限,损害了刘建伟的权利。三、原一、二审法院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取证,认定没有利息错误,致使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雷芳、黄美珍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一、关于刘建伟提出的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雷芳于2011年5月14日出具的借据中虽载明借款12.4万元,但刘建伟自认其中借款本金为10万元,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该笔借款本金为10万元是正确的。因该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双方的来往短信也无法证明双方就该笔借款曾约定利息,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利息约定不明,认定雷芳偿还的8万元不属于利息,而是本金并无不当。故刘建伟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二、关于刘建伟提出的二审期限严重超期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本院二审自2016年3月31日立案,2016年12月26日结案,延长了审限三个月,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审理期限超期不属于法定进再审的理由,刘建伟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刘建伟提出的原判决未调查取证,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民事诉讼中基本举证原则系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没有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刘建伟亦没有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另,原二审判决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条均适用正确,刘建伟亦没有提出原审判决具体适用哪项法条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故刘建伟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刘建伟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立案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建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罗根审判员  易伟玲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明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过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