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某;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23执502号梁某、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15)博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每月抚养费300元(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止),合计39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至法院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后,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阶段抚养费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某离婚纠纷(2017)桂0923执502号一案予以执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