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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文春、滕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春,滕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高文春,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滕尚平,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高文春与滕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怀宁人民陪审员  孙志勇审 判 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