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文春、滕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春,滕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高文春,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滕尚平,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高文春与滕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怀宁人民陪审员 孙志勇审 判 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