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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信腾飞、王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腾飞,王艳杰,常乐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5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信腾飞,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杰,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乐菊,女,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上诉人信腾飞因与被上诉人王艳杰、常乐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2016年9月27日合同、2016年9月29日借条及银行转账加微信转账涉及的共100000元款项的性质,应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提供的证据,予以正确认定。一审判决对该基本事实未能查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信腾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建伟审判员  祝建海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昱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