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99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云龙区北兆酒水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区北兆酒水经销处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99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北兆酒水经销处,经营场所徐州市云龙区大庆路**号。经营者:张建启。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北兆酒水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茂苏审 判 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李为帆二O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王月辉书记员于舒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