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志宏和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宏,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900号原告唐志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渊祥,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英。原告唐志宏诉被告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唐志宏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志宏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薄』告王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由原告唐志宏负担。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