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王细荣与乐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细荣,乐平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461号原告王细荣,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委托代理人周志华,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乐平市人民医院,负责人:陈琴英,。委托代理人张镜,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原告王细荣诉被告乐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细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志华、被告乐平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细荣诉称,1996年12月8日,原告王细荣因患“甲状腺腺瘤合并甲亢”住进乐平市人民医院治疗,同月31日,乐平市人民医院给王细荣做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王细荣出现双手抽搐、手足发麻等症状,后经确定为“甲状旁腺功能低下”,每日需补充钙剂等治疗,并被评定为伤残四级。原告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3日作出(2004)景民再终字第06号民事判决,判令乐平市人民医院赔偿王细荣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20年继续治疗费用等共计347594.37元(详见判决书),此判决已执行完毕。现20年已经过去,王细荣仍然是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且必需每日靠静脉注射葡萄糖酸钙和口服“罗钙全”等药物来补充人体所必需的钙,且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王细荣的体质越来越差,每日注射必须由家人陪伴、护理,且需找正规医院有经验的护士才能注射成功(20年的注射使得王细荣身体多处的静脉硬化,不能像正常人一样注射成功)。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20年的继续医疗费36万元(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36年12月18日,每日按50元计算)和20年的护理费14.4万元(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36年12月18日,每日按20元计算)以及20年的交通费3.6万元(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36年12月18日,每日按5元计算),合计人民币540000元。原告王细荣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景民再终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法院已判定被告对原告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3、购药发票及运单复印件,证明原告所需补充药物治疗的费用情况;4、原告在各医院注射葡萄糖酸钙的票据复印件一组,证明在各医院注射葡萄糖酸钙所需费用情况;5、罗钙全药物服用说明1份。被告乐平市人民医院辩称,按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我们认为原告每日所服用的罗钙全不超过12元/天,注射费用及其他费用不会超过4元/天,所以我们认为原告每天的费用不会超过30元/天。另外我们认为原告的后期治疗费用应以5年为一个支付周期。被告乐平市人民医院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医院收费标准1份;2、药品入库验收单1份,旨在证实罗钙全药物的零售价格。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8日,原告王细荣因患“甲状腺腺瘤合并甲亢”住进乐平市人民医院治疗,同月31日,被告对王细荣进行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双手抽搐、手足发麻等症状,经诊断王细荣系“甲状腺功能低下”。1999年10月13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据原告的申请及被告的委托,出具司鉴所(1999)活鉴字第507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王细荣被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后引起甲状旁腺的血供在手术中受损或甲状旁腺已在手术中被误切,导致甲状旁腺功能低下,手术与疾病(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1999年12月,乐平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鉴定结论为:王细荣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中损害甲状旁腺的血供或甲状旁腺的误切,导致甲状旁腺功能严重低下,每日需补充钙剂等治疗,评定为伤残四级。原告为此向乐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3日作出(2004)景民再终字第0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34884元、残疾赔偿金17442元、营养费213元、护理费824.31元、医疗费8022.6元和二十年继续治疗费用2736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347594.37元,该再审判决已生效并已执行完毕。原告认为至今为止其仍然是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且必需每日靠静脉注射葡萄糖酸钙和口服“罗钙全”等药物来补充人体所必需的钙,且原告每日注射必须由家人陪护。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材料,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04)景民再终字第06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王细荣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的病症是被告手术过错造成,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二十年继续治疗费用273600元。该再审判决已生效并已执行完毕。被告对其应向原告王细荣支付继续治疗费的赔偿责任不持异议,仅对每日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以及支付周期提出了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以多少年为周期向原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针对该争议焦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的时间周期一般以人的平均寿命计算,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至2016年已达76.5岁,原告王细荣现年50岁,其诉请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20年为周期支付的,合情、合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告主张以5年为支付周期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针对原告王细荣的诉讼请求:1、后续治疗费(含挂号费、注射费、注射药物费和补钙药物罗钙全的费用):(1)挂号费:每日(次)1元(依照被告医院的收费标准);(2)注射费:每日(次)5元(依照原告提交的门诊收费票据);(3)注射药物费:每日(次)7.5元(依照原告提交的门诊收费票据);(4)补钙药物罗钙全的费用:每日12元(原告所服用的罗钙全药物的报价单为每瓶480元,但其未举证证明其每日所需口服的药物量及对应的费用。而被告举证的其医院内销售该药物的零售价格为每粒约6元,按原告所提交的罗钙全药物的说明书可知,此种药物每日最多服用2粒);2、护理费:每日12元(由于原告王细荣现年50岁,并未丧失行动能力,综合原告在未来20年内的年龄状况,本院酌定护理费为每日12元);3、交通费:每日5元(由于原告每日需到正规医院进行药物注射,交通费属合理支出,本院酌定交通费为每日5元)。据此,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相关赔偿费用计算如下:7200天(20年)*(1+5+7.5+12+12+5)元=306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平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细荣20年(2016年12月19日至2036年12月18日)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06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细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届满后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200元,决定由原告王细荣负担3310元、被告乐平市人民医院负担58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梦琳审 判 员 汪秋红代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