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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迪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比迪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万国江。被执行人:深圳市比迪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白花社区浩谷工业园6栋3楼。法定代表人:何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比迪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海法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26144.6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7月27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2017年6月21日、2017年10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有银行存款及车辆。3、2017年6月,本院依法向江门市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或线索。4、2017年10月16日,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张卫哲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惠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