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万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万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民初1488号原告:王某,住庄浪县。被告:万某,住华亭县。原告王某与被告万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装修工程款1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万某要求原告为其装修位于华亭县华泽小区的新房,双方口头约定所有的装修材料由原告采纳,装修工程由原告完成,即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装修房屋。一个月后,装修工程完成并经被告验收交工。经双方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材料款、装修工程款60000元。后被告分次向原告支付39000元,余款21000元未结清,后被告向原告写了一份欠款载明上述事实。2015年,被告说房屋厕所下水不通,要求原告重新维修下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返修了下水管道。原告要求被告结清余款,被告只给原告10000元,尚欠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故诉诸法院。被告万某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口头约定了装修时间和付钱时间,但是到目前为止,房子还没有装修完。拖欠原告的装修款是事实,但是欠条上载明还清欠款的期限为5年,现在保证期限没有到,而且装修的房子质量存在问题,其不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装修款。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装修款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照片24张,证明原告装修的房子质量存在问题。经质证,原告有异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证据照片24张无法证明装修质量有问题房子是原告为其所装修,且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不予确认。根据原、被告陈述,结合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华泽小区的房屋,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60000元。后原告依约进行了装修,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装修款39000元,下剩21000元被告于2014年7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事项。2015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0000元,下剩11000元至今未支付。另查明,被告已于2015年1月入住该房。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但原告已为被告装修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装修款,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装修义务,被告未全额支付装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辩解的房屋未装修完,且质量存在问题的意见,从被告2014年7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视为对工程进行了验收。被告虽提交了照片预证明存在质量问题,但照片无法反映系被告所装修房屋的状况,故证据不足,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解的保证期限未到的意见,本院认为欠条只是对工程质量的保证时间进行了约定,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且出具欠条后被告继续向原告付款10000元,故被告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某支付原告王某装修款11000元,限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被告万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马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