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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0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郝君孝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1,郝君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0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1,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郝君孝,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1979年7月因故意伤害被劳动教养二年;1981年因故意伤害被劳动教养二年;1983年8月因故意伤害被劳动教养三年;1987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1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9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新检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君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1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春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1,被告人郝君孝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批准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君孝与被害人张某某1均系“小凉快”司机。2017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郝君孝在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2号门门前等活时,因其停车的位置过于靠近万达广场门前,因其了同在此等活的被害人张某某1的不满。张某某1上前与郝君孝发生口角,随即双方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被告人郝君孝用力向后一拽,致被害人张某某1向前双膝跪地,造成张某某1左膝受伤。被害人张某某1于当日到抚顺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骨折。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某1左髌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郝君孝于2017年4月2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1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3388.76元、误工费4070.82、伙食补助费1520元、护理费2043.72、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54元,共计人民币22377.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郝君孝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某2的证言,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君孝曾因盗窃犯罪被多次判刑,仍不思悔改,遇事不能理智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君孝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郝君孝能基本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判令被告人郝君孝赔偿。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郝君孝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君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郝君孝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折抵刑期1日。)二、被告人郝君孝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2377.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展人民陪审员  李佳宁人民陪审员  贾耕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华文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