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徐威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451号被执行人:徐威,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7909081612,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双鸭山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威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威财产所在地在辽宁省大连市,本院已委托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代为执行,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已复函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家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