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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980杨光洗与王振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洗,王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洗,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王振海,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杨光洗与被执行人王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张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2017年3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及被执行人须知等,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到庭,未能履行义务。3、分别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8月22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证券信息,在上述机构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7年3月,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5、2017年8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6、2017年8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7、2017年3月,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土地登记信息。8、2017年8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0、2017年9月1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经调查被执行人还未刑满释放,故该决定暂未能实施。11、以上所有执行信息,本院通过邮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及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标的34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张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庞峰审判员  吴岳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