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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成友与安军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友,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友,男,1963年8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安军,男,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王成友与安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安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