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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谢国益、叶冬冬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益,叶冬冬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1刑初71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国益,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0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017年1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2月22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叶冬冬,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017年1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2月22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诉刑诉[2017]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国益、叶冬冬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国益、叶冬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谢国益、叶冬冬由湖南省驾车到贵阳市,二人使用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工商银行95588号码名义向周边不特定用户发送积分兑换现金的虚假短信71480条,该行为严重影响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移动用户正常通信。另查明,被告人谢国益、叶冬冬作案时使用的北京现代轿车系在湖南省邵阳市二七三汽车有限公司租赁的。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二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一部灰色华为手机、一部金色华为荣耀5手机、一部蓝色蓝屏诺基亚手机、建设银行卡一张、无线发射设备一套(电路板一块、散热片、风扇、电线若干)。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国益、叶冬冬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释放证明;无线电设备一套;搜查、扣押笔录及清单;租赁合同;短信发出数量照片;无线电发射设备测试报告;被告人谢国益、叶冬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国益、叶冬冬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影响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及用户手机使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国益、叶冬冬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相互配合,所起的作用、地位相当,系共同犯罪,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谢国益曾因犯罪被判刑,系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个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国益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二、被告人叶冬冬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三、查获作案工具:一部灰色华为手机、一部金色华为荣耀5手机、一部蓝色蓝屏诺基亚手机、建设银行卡一张、无线发射设备一套(电路板一块、散热片、风扇、电线若干)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湘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诗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