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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季玉清与苏布德、娜日苏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玉清,苏布德,娜日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季玉清,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苏布德,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第一幼儿园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娜日苏,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嵯岗镇嘎拉布尔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玉清与被执行人苏布德、娜日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6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苏布德、娜日苏给付欠款33494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布德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334945元及执行费4924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6民初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其 其 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