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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2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兵,男,汉族,1999年4月19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李兵伙同他人来到西安市高新区兰博公寓A区地下车库,盗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12元。当日,李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建议对李兵判处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蕾打印:扈艳红校对:雷蕾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