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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4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4民特15号申请人:杨某,男,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申请人:陈某,男,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某与申请人陈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9日经凤泉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告杨某同意被告陈某于2017年10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6000元;2017年11月20日前还款人民币6300元。二、被告陈某每次还款时将钱送至诉调中心交于原告杨某。三、如果被告陈某任何一笔未按期偿还,原告杨某有权针对下余全部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被告陈某偿还原告杨某本金人民币12300元后,原告杨某不再主张任何权利。五、本协议由原、被告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产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某与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9月29日经凤泉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会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慧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