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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泰安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聂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聂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保65号申请人:泰安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孙玉斌,任董事长。被申请人:聂某,女,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申请人:许某,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聂某、许某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