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振红与张海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红,张海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961号原告:张振红,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被告:张海霞,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景县。张振红与张海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振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振红负担。审判员 曲桂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