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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振红与张海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红,张海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961号原告:张振红,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被告:张海霞,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景县。张振红与张海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振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振红负担。审判员  曲桂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