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多默与孙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多默,孙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251号原告:任多默,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蕊,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克鹏,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任多默与被告孙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任多默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多默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任多默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