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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多默与孙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多默,孙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251号原告:任多默,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蕊,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克鹏,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任多默与被告孙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任多默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多默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任多默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