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海军、沧州渤海新区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沧州渤海新区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高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48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联系方式17731706789。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源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16号路东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云亮。被执行人高云亮,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王海军申请沧州渤海新区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黄民初字第054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海军于2016-2-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黄民初字第0549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连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