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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恢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柏敬与吴育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敬,吴育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恢8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柏敬,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吴育培,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柏敬与被执行人吴育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涉案财产于另案处理中,因此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涉案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申请人亦未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183执恢8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伟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