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启东与于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启东,于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4303号原告:赵启东,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建昌县。委托代理人:杨晓培,新民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博,男,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赵启东诉被告于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启东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赵启东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