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5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杨春与马晓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马晓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5047号原告:杨春,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马晓颖,男,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与被告马晓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春负担。审判员 耿延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逯旖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