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赵玉花与王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花,王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672号申请人赵玉花,女,汉族,住武都区。被申请人王新文,男,汉族,住武都区。申请人赵玉花与被申请人王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甘1202民初38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分批履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