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利与井元辉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井元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23号原告李利。被告井元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与被告井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利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利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8元,减半收取3974元,由原告李利承担。审判员 彭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