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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利与井元辉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井元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23号原告李利。被告井元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与被告井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利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利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8元,减半收取3974元,由原告李利承担。审判员  彭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