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卫立门、卫印贤、刘立成、王鑫、刘红明、刘香妮、张朝武、贺丽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卫立门,卫印贤,刘立成,王鑫,刘红明,刘香妮,张朝武,贺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住所地:吉县新华东街329号负责人:高建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卫立门,男,住吉县柏山寺乡荆门村。被执行人:卫印贤,女,住吉县柏山寺乡荆门村。被执行人:刘立成,男,住吉县柏山寺乡荆门村。被执行人:王鑫,女,住临汾市尧都区。被执行人:刘红明,男,住吉县文城乡雷家湾村民。被执行人:刘香妮,女,住吉县文城乡雷家湾村民。被执行人:张朝武,男,住吉县柏山寺乡站家岭村民。被执行人:贺丽琴,女,住乡宁县昌宁镇下马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与卫立门、卫印贤、刘立成、王鑫、刘红明、刘香妮、张朝武、贺丽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8执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强立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