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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维、张艳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维,张艳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维,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红,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琳,天津信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维因与被上诉人张艳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王维。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