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解秀兰与王先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秀兰,王先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4995号原告:解秀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兆宏,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先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秀兰与被告王先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秀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秀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解秀兰负担。审判员 张永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雅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