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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解秀兰与王先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秀兰,王先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4995号原告:解秀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兆宏,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先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秀兰与被告王先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秀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秀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解秀兰负担。审判员  张永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雅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