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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家口现代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合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现代石油钻具有限公司,北京天合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1252号申请人:张家口现代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长远北路1号院内。法定代表人:宋海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君,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天合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5-148号。法定代表人:李广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家口现代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合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口现代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合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现代石油钻具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合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万元。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张家口现代石油钻具有限公司先行负担。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冰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