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荣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孝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荣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孝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940号原告:湖南荣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安置区5栋南向1-4号法定代表人:彭亚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佩、刘小希,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孝善,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了原告湖南荣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孝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荣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荣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孝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荣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孝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由原告湖南荣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邓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超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