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思前与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思前,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595号原告:孙思前,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临江市三公里三委。法定代表人:成明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思前诉被告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故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孙思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思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孙思前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