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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9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圣雅酒吧与上海家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圣雅酒吧,上海家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490号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虹桥圣雅酒吧。经营者: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力飞,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家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董事长。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虹桥圣雅酒吧与被告上海家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爱梦士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本案案情比较复杂,需重新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虹桥圣雅酒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虹桥圣雅酒吧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虹桥圣雅酒吧负担。审判员  陈春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