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公安县毛家港塑料厂、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安县毛家港塑料厂,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公安县毛家港塑料厂,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毛家港镇。主要负责人:皮远军,厂长。被执行人: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沿江产业园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从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安县毛家港塑料厂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安县毛家港塑料厂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熊 涛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信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