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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金正与田振贵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正,田振贵,张志兰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64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金正,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强,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田振贵,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志兰,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再审申请人张金正因与被申请人田振贵、张志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5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金正于2017年10月20日以与被申请人田振贵、张志兰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金正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嘉节审 判 员  张 阳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娜书 记 员  李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