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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乾安县长安建材商店与王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长安建材商店,王清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575号原告:乾安县长安建材商店,住所地:乾安县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人:宋清,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乾安镇昆池街62委。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坚,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清英,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长安建材商店与被告王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长安建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柯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