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明月与于巧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月,于巧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2046号原告:张明月,女,汉族,28岁。被告:于巧玲,女,汉族,52岁。原告张明月诉被告于巧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明月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