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明月与于巧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月,于巧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2046号原告:张明月,女,汉族,28岁。被告:于巧玲,女,汉族,52岁。原告张明月诉被告于巧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明月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