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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丁财与张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丁财,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张丁财,男,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张成,男,1956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张丁财与被执行人张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719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张成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丁财劳务费24985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719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高泽民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