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再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贺继新与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贺继新,李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再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继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再审申请人贺继新因与被申请人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港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3号民初814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辽14民终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李永起诉的是贺继新20**年5月22日的欠款23.5万元,贺继新称已偿还20万元本金,只欠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因双方发生多笔借款,双方承认2011年6月1前所有债务全部结清,之后发生几笔借款需进一步查清。对李永2014年4月14日转账的30.69万元是否如贺继新所述加上现金3100元于同日打借条给XX艳了,写的欠款31万元,本案的借款是否为一笔,由于XX艳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李永和XX艳曾经是夫妻关系,为查清本案事实,有必要追加XX艳参加本案的诉讼。综上,贺继新主张的20万元是否偿还的是23.5万元的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港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3号民初814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辽14民终5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白文革审判员 刘永鸿审判员 侯秀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丹阳本裁定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