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方海容、方海英分家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海容,方海英,方海军,尹文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766号申请执行人:方海容,女,生于1973年11月14日,汉族,无业,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方海英,女,生于1971年3月1日,汉族,务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方海军,男,生于1974年7月17日,汉族,司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尹文翠,女,生于1949年1月7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方海容、方海英、方海军与被执行人尹文翠分家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0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公园路纺织巷3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枝江国用(2008)第0801559号)一楼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方海容与方海英,二楼及三楼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方海容、方海英、方海军,三人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