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5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15264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南方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86号自编25幢411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林瑞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书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梁婉婷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将热播电视剧《婚前协议》在该公司运营的“粤TV”应用安卓手机客户端上播放;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热播电视剧《婚前协议》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该剧首播起即广受关注和好评。原告耗费重金,获得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是“粤TV”应用的所有者和运营商,为扩大应用的流量,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运营应用的安卓手机客户端上擅自播出该热播电视剧《婚前协议》以牟取利益,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严重侵害。被告辩称,1、粤TV是被告开发的手机端,上线时间短,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失;2、涉案客户端的下载和观看影片均是免费的,且被告已经将涉案作品下线,粤TV的运营没有获利;3、原告已就同一涉案作品向被告提起诉讼,无论是苹果端还是安卓端都是手机客户端,侵害的原告权利也只有一个,被告只是一个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一个权利,且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在之前的案件中对原告支付了赔偿,原告属于重复诉讼;4、退一步讲,被告已对原告作出了侵权行为的赔偿,且该赔偿足以覆盖原告的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涉案影视作品的权利来源及其法律状态事实。原告提交的网络打印件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15年度第二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中列明电视剧《婚前协议》的权利主体为爱奇艺。原告称涉案电视剧未出版音像制品,故提交了从网站上下载的视频刻录光盘。经当庭播放该光盘,内有涉案电视剧第1、12、20、35、40集内容,每集片尾标注“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联合出品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许可证号乙第12453”等信息。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事实。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6年5月7日作出(2016)粤广海珠第15638号《公证书》,其中载明经原告申请,由该处公证员赵某工作人员关楚丹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惠琦使用移动设备通过互联网下载软件浏览内容的下列行为进行保全:一、解开屏幕锁,点击“设置”至“恢复出厂设置”,点击“清除全部内容”,PP手机KING7(型号:PP600)重启,重置PP手机KING7(型号:PP600)后,连接“WLAN”。二、打开“应用商店”,下载并安装“粤TV”应用;三、打开“粤TV”应用,依次点击“直播”、“个人”、“点播”,进入下一个页面。四、点击“电视剧”,进入下一个页面。五、点击“筛选”,进入下一个页面。……十四、在步骤五所得页面,点击“婚前协议”,进入下一页面。十五、依次点击并播放“剧集”中“1”、“12”、“20”、“35”、“40”的剧集视频,在视频播放过程中随机拖动播放界面的时间进度条,拖曳并播放上述剧集视频。……十六、在上述过程中截取了相关屏幕图像、十七、关闭“粤TV”应用。该处工作人员在现场使用摄像机对PP手机KING7(型号:PP600)屏幕显示的内容进行了摄录,摄录文件刻录于光盘密封后作公证书附件;并将上述操作过程中截取的屏幕图像打印作为公证书附件等。该公证书所附截图显示“粤TV”应用程序下载页面标注“开发者:广东南方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运行该应用程序,在“电视剧”栏目中有“婚前协议40集全”内容,在播放页面中列有1-40集全部列表,播放了“1”、“12”、“20”、“35”、“40”集内容,其中第一集播放内容下方显示“254次播放”等内容。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相关内容与上述截图一致,公证操作过程中拖曳以上每集剧集进度条,均能正常播放。经当庭播放比对,原告主张其权利作品《婚前协议》与公证保全的电视剧《婚前协议》画面一致。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光盘系自行刻录的,且电视剧总集数与授权书载明电视剧集数不一致,公证保全电视剧的总时长与原告提交光盘显示的时长也不一致。三、其他查明事实。1、被告系成立于2010年7月12日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96265637元,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并于2016年8月15日经核准由原“广东南方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2、2016年9月8日,原告以被告在其运营应用的Iphone客户端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播出涉案电视剧《婚前协议》,侵犯原告信息网传播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粤0104民初3379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依法查明及认定原告依法独占享有涉案影视作品《婚前协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粤TV”iPhone客户端系由被告开发、运营,在该客户端上提供有控侵权影视剧《婚前协议》,经比对,公证保全的影片内容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婚前协议》对应部分内容完全一致;该客户端上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婚前协议》的全部内容;被告未经过原告授权或许可,在其经营的“粤TV”iPhone客户端传播涉案影视剧《婚前协议》,侵害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并判决:“一、被告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6000元给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3、2017年7月11日,原告针对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共向本院提起39宗系列诉讼[案号:(2017)粤0104民初15250-15288号]。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公证费、律师费共计3000元,但均未提供发票或相关票据予以证明。4、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已于2016年8月将涉案客户端的所有电视剧资源下线,原告对此亦确认被告已对涉案电视剧“婚前协议”予以下线处理,并当庭申请撤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将热播电视剧《婚前协议》在该公司运营的“粤TV”应用安卓手机客户端上播放的诉讼请求。被告对此表示无异议。本院经评议后,已依法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上述部分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涉案电视剧刻录光盘中电视剧片尾标注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原告享有,且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4民初33790号民事判决书亦查明认定原告独占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依法独占享有涉案影视作品《婚前协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为维护其自身权利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016)粤广海珠第15638号《公证书》显示,涉案“粤TV”安卓手机客户端系由被告开发、运营,被告对此亦无异议。在该客户端上提供有控侵权影视剧《婚前协议》,经比对,公证保全的影视剧内容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婚前协议》对应部分内容完全一致。另公证保全过程中可见“粤TV”客户端播放页面详细列明全部剧集集数,原告亦是随机选定播放被控侵权影视作品的部分集数,并随机拖曳包括片头、片中、片尾的播放进度条,均可正常播放,故本院据此可以认定该客户端上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婚前协议》的全部内容。被告未经过原告授权或许可,在其经营的“粤TV”安卓手机客户端传播涉案影视剧《婚前协议》,侵害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撤回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将热播电视剧《婚前协议》在该公司运营的“粤TV”应用安卓手机客户端上播放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不再判决。关于被告抗辩原告重复诉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现原告针对被告分别按照不同的终端包括Iphone客户端、安卓手机客户端进行公证取证,且分别提起了诉讼,本院此前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33790号民事判决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鉴于两案中同一涉案影视作品的传播途径、传播范围、损害后果等均不相同,故两案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并不构成重复诉讼,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因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发行的时间、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涉案客户端上该影视作品的播放量,同时结合原告针对被告提起批量维权诉讼,应对合理维权费用进行分摊,以及原告针对被告同一侵权行为不同端口造成不同侵权结果提起诉讼等情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给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41元;被告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09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咏人民陪审员 黄权娣人民陪审员 曲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