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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朝林与曹秋萍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林,曹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陈朝林,男,汉族,住所地衡阳县樟木乡云山殿村陈大屋组被执行人曹秋萍,地址衡山县新桥镇仙鹤村曹关组。陈朝林与曹秋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秋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朝林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秋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朝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曹秋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朝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登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